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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時間:2018/8/24    訪問量:4369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健康發展,提升其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服務能力,進一步營造科技創業企業良好成長環境,培養科技創業人才,根據《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十三五”發展規劃》(國科辦高〔2017〕55號)等文件精神和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有關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企業家、孵化培育科技型企業、發展高新技術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是培育新經濟的動力源。

 第三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孵化器發展的規劃、認定、管理和業務指導。各設區市、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科技企業孵化器的運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四條 孵化器的主要任務:

1.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營造創新創業良好氛圍,培育科技型創業企業和高成長企業,促進新技術新服務新產品新產業新業態快速發展。

2.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投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搭建技術檢測、成果交易、信息共享等專業化公共服務平臺,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3.培養科技創業人才,構建并完善創業服務網絡,持續培養、造就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的創業領軍人才,吸引海內外科技創業者服務于陜西建設。

第五條 大力發展內部創業、衍生創業,鼓勵內生孵化;支持大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建立專業孵化器,圍繞特定技術領域,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臺上實現專業化服務,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提升行業競爭力。

第三章 省級孵化器認定

第六條 申請認定省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2.領導團隊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員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80以上,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的人員比例達2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達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5以上。孵化場地面積的擴大,依據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業使用性的原則確定。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在孵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和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咖啡廳、技術檢測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4.可自主支配場地內的在孵企業達30家以上(專業孵化器的在孵企業應達20家以上)。

5.累計畢業企業達到15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500個(專業孵化器的畢業企業8家以上,畢業企業和在孵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超過300個)。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20以上已申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登記。

7.在孵企業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數應占企業總人數的70以上。

8.孵化器擁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或與創業投資、銀行、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建立了穩定的業務聯系,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專業投融資服務。

9.孵化器的正式運營時間一般應在18個月以上,并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及時上報相關統計數據,且數據齊全、真實。

10.形成了創業導師工作機制和服務體系,能夠提供創業咨詢、創業輔導和技術、金融、管理、商務、市場、國際合作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11.專業孵化器應具備專業技術領域的公共技術研發平臺或中試平臺,并具有專業化的技術服務能力和管理團隊,產業聚集度達到75以上,國家和省級高新區內的孵化器可適當傾斜。

12.陜南陜北地區的孵化器,上述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2.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醫藥、農業、軍民融合及戰略性新興產業可延長到36個月)

3.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5.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6.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或者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方向,并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7.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8.在孵企業團隊具有開拓創新精神,對技術、市場、經營和管理有一定駕馭能力。企業負責人是本企業主營項目(產品)的主要研究開發人員。

第八條  省級孵化器每年認定1次。由孵化器提出申請,經所在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于每年9月底前上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對同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與第七條要求的孵化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申請進行認定,認定通過后,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授予“陜西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牌子,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可參照國家級孵化器的有關標準,自行制定其畢業企業的條件,促進更多的在孵企業發展壯大。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一條 被認定的省級和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當按年度向省科技廳報送統計數據和工作總結,省科技廳將以此為依據按照年度對省級和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運行情況、孵化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和動態管理。對運行績效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連續2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孵化器資格。

第十二條 省級孵化器按照有關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發展的實際需求,在相關科技計劃中安排經費給予支持。各設區市、縣(市、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安排一定經費對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省級孵化器,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孵化器。被認定為國家級孵化器的,按照國家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鼓勵各設區市、縣(市、區)、國家與省級高新區相關部門把孵化器發展作為推動創新創業、引進高層次科技人才、建設區域創新體系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重要抓手,引導本區域內各類非政府組織、企業和個人創辦企業科技園、國際創業園等多種形式的孵化器,并按市場化方向積極探索孵化器管理體制創新。

第十五條 鼓勵各設區市、縣(市、區)、國家與省級高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在孵化器的發展規劃、用地、財政、金融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各國家和省級高新區應把發展孵化器事業作為創新發展和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內容,堅持“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動持股孵化及市場化運行機制,完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業孵化鏈條建設,引領全省孵化器的創新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根據本區域經濟發展戰略和目標,建立適合于自身特點和需求的孵化器,提升基層科技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力。鼓勵省內其他區域的高新區在西安設立“異地孵化器”,實現西安富集的科技資源與當地產業經濟的對接。

第十八條 鼓勵各孵化器堅持“服務為主”的方針,將做好企業服務、創造社會效益作為業務工作的基礎,通過各種途徑和手段完善服務功能,重點加強對孵化企業的投融資服務與技術公共服務,促進孵化企業健康快速發展。專業孵化器要著力提升公共技術服務功能,為孵化企業提供低成本、高品質的增值服務,形成鮮明的專業特色。

第十九條  鼓勵各孵化器建立創業培訓、咨詢和輔導的預孵化體系,完善企業成長加速機制,推動孵化器由物理空間、戰略規劃和資金、技術、人才、市場等深層服務構成的企業加速器建設,提高創業企業的存活率,滿足畢業企業的高成長發展需求。

第二十條  鼓勵各類孵化器圍繞大學生的創業就業工作,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形成與高校、科研院所的戰略合作關系,營造創業環境、完善孵化功能,吸引大學生回籍創業就業,縮小區域差距,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二十一條  孵化器應加強科技創業服務品牌建設,提升內生發展能力,完善對在孵企業的問診、巡訪和畢業企業的典禮、跟蹤制度,延伸服務范圍,拓展孵化功能和空間。

第二十二條 鼓勵省級孵化器積極運用“互聯網+”手段提升開放水平,加強區域內和跨區域孵化器的交流合作。充分發揮陜西創新創業聯盟和陜西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的作用,支持其開展專業培訓、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活動,承擔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實施。2010年6月30日印發的《陜西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陜科高發〔2010〕7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