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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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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2號

經2002年1月30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業經2002年4月3日農業部第5次常務會議、2002年4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7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無 公 害 農 產 品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高農產品質量,保護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

第三條 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動,并實行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的工作模式。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全國無公害農產品的管理及質量監督工作,由農業部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三定”方案賦予的職責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分工負責,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在政策、資金、技術等方面扶持無公害農產品的發展,組織無公害農產品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

第七條 國家鼓勵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

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范圍由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確定、調整。

第八條 國家適時推行強制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制度。

第二章 產地條件與生產管理

第九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的標準要求;

(二)區域范圍明確;

(三)具備一定的生產規模。

第十條 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管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的標準要求;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有完善的質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

第十一條 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農業投入品。禁止使用國家禁用、淘汰的農業投入品。

第十二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應當樹立標示牌,標明范圍、產品品種、責任人。

第三章 產地認定

第十三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產地的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四)產地環境說明;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工作。

申請材料初審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申請材料初審符合要求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將推薦意見和有關材料上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推薦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材料的審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人員對產地環境、區域范圍、生產規模、質量控制措施、生產計劃等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現場檢查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資格的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進行檢測。

承擔產地環境檢測任務的機構,根據檢測結果出具產地環境檢測報告。

第十九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核、現場檢查和產地環境檢測結果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現場檢查報告和產地環境檢測報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并報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9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程序,重新辦理。

第四章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第二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的認證機構,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并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認可機構的資格認可后,方可從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申請無公害產品認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認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產品品種、產地的區域范圍和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四)產地環境說明;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九)生產過程記錄檔案;

(十)認證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自收到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

材料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符合要求的,認證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派員對產地環境、區域范圍、生產規模、質量控制措施、生產計劃、標準和規范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材料審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