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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時間:2018/8/24    訪問量:639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共陜西省委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辦法》,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機關黨的工作,推進機關黨建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的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貫徹習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部門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創新精神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把服務中心、建設隊伍貫穿始終,為建設富裕、民主、和諧的新榆林提供堅強保證。

 第三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者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同時接受本部門黨組(黨委)的指導。機關基層黨組織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系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充分發揮協助和監督作用,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機關基層黨組織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統一思想、凝聚力量、夯實基礎、激發活力、改進作風、提高效能等工作任務,加強對包括本單位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聯系群眾等方面的監督。

 機關基層黨組織協助本部門黨組(黨委)做好干部管理的相關工作:

 (一)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干部。機關黨委(黨組)所屬黨委、黨總支和黨支部的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在選舉前須經上級黨委審查同意,選舉結果報上級黨委審批。

 (二)協助黨組(黨委)管理群眾組織的干部。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負責人的建議人選,應當征求機關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三)配合干部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干部的調整、獎懲、教育、培訓等有關人事事項,干部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向機關基層黨組織通報情況,征求機關基層黨組織的意見。機關基層黨組織要如實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要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帶頭發揚民主,自覺接受黨員監督。

第二章  黨的組織設置

 第五條 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5至9人組成,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4年;縣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機關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六條 機關黨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

 第七條 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的支部。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書記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者3年。

 第八條 機關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按期換屆。如有特殊情況需延期或提前換屆,要事先報上級機關黨組織批準。在選舉前,書記、副書記、委員人選須報上級機關黨組織審查同意;選舉結束后,報上級機關黨組織批準。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職務變動的,應當事先征得上級機關黨組織同意,由上級機關黨組織任免。

 市直屬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書記,一般應當由本部門黨員主要負責人或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黨員領導干部兼任,設專職副書記主持日常工作。

 市、縣區直屬機關黨的支部委員會書記,由本部門黨委(黨組)黨員成員兼任。

 部門內設機構黨組織書記由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兼任。部門直屬單位黨組織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干部專任。

 第九條 設立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的部門,一般應當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通過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相同。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應當由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副書記或者相應職級的黨員干部擔任。不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門,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中應當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十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工作的原則,設置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三章  黨員的教育、管理、服務和發展

 第十一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按照建設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黨組織的要求,建立健全讓黨員經常受教育、永葆先進性的長效機制,做到經常性教育與集中培訓相結合。黨員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一般不少于24學時,其中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少于40學時。拓寬黨員受教育的渠道,積極組織黨員參加黨內集中教育活動,建立健全黨員集中輪訓制度,完善黨員領導干部講黨課制度,對黨員參加學習教育的情況進行嚴格考核。注重發揮各級黨校在黨員教育培訓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二條 健全黨員立足崗位創先爭優長效機制,緊密結合機關實際,精心設計活動載體,積極創新活動方式,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在建設富裕、民主、和諧的新榆林的實踐中建功立業。完善黨員干部直接聯系群眾制度,深化黨員干部下基層活動,提高服務群眾水平。定期評比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黨務工作者和優秀共產黨員。

 第十三條 嚴格經常性的黨內組織生活,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健全黨員黨性定期分析、民主評議等制度,加強和改進黨員隊伍管理。定期開展黨員黨性分析評議活動,經常分析黨內思想狀況,加強黨員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改進和完善民主評議黨員方式,將民主評議結果作為對黨員獎懲的重要依據。健全黨員能進能出機制,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四條 做好黨員服務工作,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制,充分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維護黨員合法權益。關心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了解黨員需求,及時反映涉及黨員切身利益的重要情況。認真做好離退休黨員、流動黨員的服務工作。定期開展走訪慰問老黨員和困難黨員活動,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十五條 按照中央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嚴格控制黨員發展總量。未來10年,發展黨員數量年均凈增控制在1.5以內。黨支部在討論接受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時,要廣泛聽取意見,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圍繞黨和國家以及地方黨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本部門的業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做好經常性的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強機關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設。大力弘揚延安精神,加強機關文化建設,推進機關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建設文明和諧機關。

 第十七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的黨員教育經費和日常活動經費,按不少于機關工作人員全年工資總額1的比例,列入各部門、各單位行政經費預算,如遇特殊工作任務和重大活動,應撥給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保障工作需要。 

 第十八條 各縣區委、市直各工委、設立黨委的市直部門和市直屬企業單位、中省駐榆企事業單位黨委黨員的黨費繳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縣區直工委將所收黨費總額的60上繳縣區委,自留40。

第四章  基層黨內民主與監督

 第十九條 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保障機關黨員民主權利,加強機關黨內基層民主建設,切實推進黨內民主。

 第二十條 落實機關黨員對機關基層黨組織事務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保障黨員主體地位和民主權利。推進黨務公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及時公布黨內信息,暢通信息溝通渠道。建立健全反映黨員意愿的機關黨內民主制度和黨員定期評議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等制度,營造黨內民主討論、民主監督環境。機關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改進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選舉辦法。實行黨支部(含黨總支)成員由黨員直接選舉產生;機關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實行上級黨組織提名和黨員公開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產生。

 第二十二條 加強機關黨內監督,落實機關黨組織對人、財、物管理的監督職能,實行重要事項、財務支出黨政負責人合議聯簽制,保證機關行政行為和黨員領導干部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五章  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 著眼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以提高素質能力為重點,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結構合理、精干高效、充滿活力的機關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隊伍。

 第二十四條 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2;機關工作人員總數在50人以下的,配備1名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增配1名;機關工作人員總數在50-100人的,配備2名;機關工作人員在100人以上的,配備2-3名;直屬單位較多的部門,可以適當增加比例。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制,列入機關行政編制。專職黨務工作人員享受同級行政人員待遇;兼職黨務工作人員,要保證其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做好黨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按照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創一流的要求,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書記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述職評議、考核評價機制。以明確責任、加強考核、強化監督、保障服務為重點,加強對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管理。

 第二十六條 每年對機關黨務工作人員特別是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進行輪訓一遍,對新任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要及時進行業務培訓和黨務廉政知識測試。

 第二十七條 本著有利于優化結構,合理流動的原則,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機關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

 第二十八條 把機關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領導人才的重要渠道,有計劃地安排后備干部和優秀年輕干部到機關黨務工作崗位鍛煉。

 第二十九條 關心和愛護機關黨務工作人員,建立健全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關懷機制,及時發現、表彰和宣傳他們中的先進典型。

第六章  對機關黨的基層組織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三十條 市、縣區直屬機關分別設立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直屬機關黨的工作。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在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領導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實行委員制,設專職委員1—2名,按同級黨委部門副職領導干部選配。

 第三十二條 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向同級黨的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含直屬單位黨組織,下同)黨建工作進行研究和指導,提出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建設的意見或建議。

 (二)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請示的有關問題作出決定、批復或答復。

 (三)督促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按期進行換屆;審批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關于召開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的請示;審批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選出的書記、副書記。

 (四)配合同級黨委有關部門抓好直屬機關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參與對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中心組學習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了解和掌握情況,按規定報送情況報告。

 (五)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參與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六)了解和掌握所屬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狀況,指導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加強思想政治工作。

 (七)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貫徹落實同級黨的委員會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八)領導直屬機關各部門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按照權限審議和審批黨員干部違反黨紀的問題和處理決定。

 (九)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眾組織的工作,負責各下屬組織的建立和換屆選舉及班子的考核、任免、審批工作。

 (十)對所屬機關基層黨組織貫徹執行《條例》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每年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

 (十一)指導下級黨的機關工委的工作。

 (十二)履行同級黨的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任務。

 第三十三條 部門黨組(黨委)指導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機關黨的工作列入黨組(黨委)工作議程,每年聽取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匯報不少于兩次,定期討論、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堅持黨的建設與業務工作一同謀劃、一同部署、一同檢查、一同考核。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在完成本部門各項任務中的協助和監督作用。

 (二)通過機關基層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的決策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基層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

 (三)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和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按照有關規定,解決機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問題。根據當前市縣區直工委人員編制少,工作量逐年增大不能適應新形勢機關黨建工作需要的現狀,市縣區委應結合實際,適當增加機關工委的人員編制。

 (四)黨組(黨委)成員要履行“一崗雙責”,結合分工建立基層黨建工作聯系點,以身作則,支持并積極參加機關黨的活動,發揮表率作用。

 第三十四條 地方黨委、機關工委和部門黨組(黨委)要建立機關黨的工作責任制,形成機關工委統一領導、部門黨組(黨委)負總責、機關黨組織抓落實的機關黨建工作運行機制,加強對機關黨的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帶頭抓好機關黨的工作,要建立定期聽取機關黨建工作制度,要把機關黨建工作納入本地區本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意見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機關的黨組織。黨的關系在機關工委的其他單位的基層黨組織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縣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從實際出發,制定具體措施,確保中央《條例》、省委《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落到實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機關基層組織工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